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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租车公司分享2022年3·15晚会主题

文章出处:人气:2757发表时间:2022-03-15 08:26:28【
今年创新建立“3·15产品安全实验室”和“3·15信息安全实验室”,征集消费者投诉,对投诉样本进行归纳整理和调查分析,通过实验室定期发布“信息安全指数”,促进行业进步。【阅读更多 】

02

算法新规剑指“大数据杀熟”、诱导沉迷乱象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对于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用户权益保护要求:

一是算法知情权,要求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情况,并公示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等。

二是算法选择权,要求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用户选择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相关服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选择或者删除用于算法推荐服务的针对其个人特征的用户标签的功能。

三是针对向未成年人、老年人、劳动者、消费者等主体提供服务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作出具体规范。如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应当便利老年人安全使用算法推荐服务,应当建立完善平台订单分配、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相关算法,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阅读更多 】

03

直播、外卖、无理由退货……网络消费新规315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实践中,有时会发生消费者无法找到直播间运营者难以求偿的情况。根据相关行政管理规定,直播营销平台负有对直播间运营者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认证的义务。为使消费者得到更为充分的保护,司法解释规定,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依法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

现在外卖点餐的人越来越多,大家比较关心的是外卖餐饮是否能让人安全放心,司法解释对于外卖餐饮作出规制。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网购中的痛点和顽疾问题,司法解释打出了组合拳,通过几个方面进行规制。司法解释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进行拆封查验,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有关“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质量符合约定”的格式条款无效。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阅读更多 】

04

依法严惩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2年3月6日起施行。配套衔接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修订和《刑法修正案(十一)》。

《解释》对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明确,充分体现了依法严厉惩治假劣药犯罪的政策导向。一是要求对特定情形的假劣药犯罪从重处罚。二是从严设置假劣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三是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四是加大对单位制售假劣药犯罪的惩治力度。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针对当前存在的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倒卖谋利的问题,司法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惩治医保骗保犯罪的组织者、职业骗保人和利用职务职业便利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人。《解释》进一步明确,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医保参保人员和从事医保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莫贪图不法小利、心存侥幸而触犯法律。非法收购、销售骗保药品,更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适用诈骗罪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 阅读更多 】

05

汽车和消费品召回数据出炉,新能源车召回数量增长

2021年,我国共实施汽车召回232次,涉及车辆873.6万辆,分别比上年增长16.6%和28.8%。

实施新能源汽车召回59次,涉及车辆83.0万辆,占全年召回总数量的9.5%;新能源汽车召回次数和召回数量比上年增长31.1%和75.9%。受市场监管总局缺陷调查影响召回54次,涉及车辆256.1万辆,占全年召回总数量的29.3%。截至2021年年底,我国已累计实施汽车召回2423次,涉及车辆9130万辆。

新能源汽车缺陷线索报告3033例,反映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系统问题占新能源汽车缺陷线索的52.5%。

消费品安全召回情况显示,缺陷调查仍是推动消费品企业实施召回的主要方式。截至2021年年底,累计召回消费品8027.0万件。

机动车排放召回情况。《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实施以来,市场监管总局与生态环境部密切合作,机动车排放召回工作步入正轨。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收集排放危害相关线索1681条,联合组织专家技术会商3次,启动相关调查案件4例,督促生产者实施排放召回2次,涉及车辆143.9万辆。

06

中消协发布网络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

《报告》指出,2021年我国网络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报告》同时指出,网络消费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仍然不容忽视:

一是部分商品和服务存在质量缺陷,在新型电商业态,如直播营销、社交软件营销中更为突出;

二是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非法收集、分析、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多有发生;

三是伴随着网络消费新业态的发展,特别是网络直播营销的发展,不法网络交易经营者虚假宣传的表现更加多样化;

四是网络经营者广泛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如使用自我免责条款、限制消费者各项权利的条款、加重消费者义务或责任的条款;

五是利用预付式消费损害消费者权益,拒绝提供合理退出渠道,拒绝消费者转让其合同债权,或者为消费者转让债权设置不合理障碍;

六是物流环节损害消费者权益,快件丢失或投递延误、物流信息不准确、擅自将快递存入快递柜或者代收点、无正当理由拒绝送货上门、快递乱收费现象等时有发生;

七是妨碍消费者寻求售后保障,滥用无理由退货权的排除规则、因商品质量缺陷而退换货要求消费者自行承担退换货运费等问题频现;

八是妨碍消费者就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如实评价,或利用技术手段阻止消费者作出真实评价、或为消费者设置的消费者评价时间限制不尽合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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