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补充协议-汽车租赁类
《班车服务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北京恒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阅本合同,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达成临时租车协议如下:
甲方和乙方于2014年01月10日共同签署了《班车服务合同》,根据《班车服务合同》中的第一章第一条,甲方按乙方的要求提供的车型为:39座中通客车,线路为 和甲方指定地点 之间的班车服务。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原合同所有条款继续履行、合同期限为2014年06月10日至2015年06月9日,班车费15000元/月,从2014年06月10日开始甲方报销高速费2000元/月,合计金额:17000元/月。
针对甲方临时用车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车辆证照齐全安全可靠。
本协议双方盖章后生效,即成为《班车服务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班车服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做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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