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公司 提醒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第一条 为确保本市路程交通有序、安全、疏通,减轻因交通事端构成的拥堵,前进路程通行功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程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端责任强行保 险法令》、《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路程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矩,联络本市交通事端处理工作实习,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路程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构成车物丢掉或许人员纤细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端,由当事人依照本办法自行洽谈处理。
第三条 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矩现象的交通事端后,驾驶人应当当即泊车,敞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敞开示廓灯和后位灯,互相记下车牌号和联络方式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址洽谈处理。
其他车辆遇到事端车辆撤离现场时,应当让行,确保安全。
第四条 有下列现象之一的,驾驶人应标划现场,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址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磕碰建筑物、公共设备及其他设备的;
(二)无查验合格标志的;
(三)无交强险标志的;
(四)未在本市投保交强险的;
(五)一方逃逸的。
第五条 有下列现象之一的,驾驶人应当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车辆无号牌的;
(二)驾驶人无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喝酒的。
第六条 发生独自交通事端仅构成自身车辆损坏的,驾驶人应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址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候保险公司处理。
第七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现象,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现象的,有下列现象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规矩让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现象。
不符合前款规矩的,当事人负对等责任。
第八条 两头车辆均在本市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端责任强行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当事人应互相查验驾驶证和保险凭证,自行判定抵偿责任,并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在取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填写《机动车交通事端快速处理协议书》,各执一份。
第九条 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两头当事人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处理理赔。全责方保险公司担任两头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矩进行赔付。无责方丢掉在2000元以 下有些由全责方交强险进行赔付;逾越2000元的有些,通过全责方的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全责方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无责方无丢掉或丢掉纤细,不需求抵偿,也应向其保险公司报案,并填写《机动车交通事端快速处理协议书》。
第十条 两头当事人负对等责任的,可就近到任何一方保险公司处理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有必要无条件为两头车辆查勘定损,并向当事人出具两头车辆查勘陈说、估损单以及保险公司所需的理赔材料。
(一)事端车辆两头丢掉均不逾越2000元的,两头保险公司根据查勘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出具的查勘陈说和估损单,在交强险限额内,分别对各自承保车辆进行赔付。
(二)一方丢掉逾越2000元的,受理方保险公司应通知对方保险公司一同查勘。2000元以内有些,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抵偿;逾越2000元的部 分,根据事端责任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按比例承担抵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按事端责任比例承担抵偿。
第十一条 发生交通事端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即报警。对投保商业车损险的受害方的车辆丢掉,由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矩先行赔付。案子侦破后,由保险公司向逃逸方追偿。
第十二条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妨碍交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拖移其车辆至不妨碍交通地址;构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交通违法举动的依法一起处置。
第十三条 对惹祸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12分;保险公司按规矩应于次年上浮逃逸车辆保险费。
第十四条 对成心制作或虚拟交通事端骗得保险赔款的举动,保险公司不承担抵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2005年9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路程交通事端简易程序处理规矩》中对于当事人自行洽谈处理的规矩一起予以废止。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路程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构成车物丢掉或许人员纤细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端,由当事人依照本办法自行洽谈处理。
第三条 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矩现象的交通事端后,驾驶人应当当即泊车,敞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敞开示廓灯和后位灯,互相记下车牌号和联络方式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址洽谈处理。
其他车辆遇到事端车辆撤离现场时,应当让行,确保安全。
第四条 有下列现象之一的,驾驶人应标划现场,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址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磕碰建筑物、公共设备及其他设备的;
(二)无查验合格标志的;
(三)无交强险标志的;
(四)未在本市投保交强险的;
(五)一方逃逸的。
第五条 有下列现象之一的,驾驶人应当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车辆无号牌的;
(二)驾驶人无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喝酒的。
第六条 发生独自交通事端仅构成自身车辆损坏的,驾驶人应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址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候保险公司处理。
第七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现象,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现象的,有下列现象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规矩让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现象。
不符合前款规矩的,当事人负对等责任。
第八条 两头车辆均在本市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端责任强行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当事人应互相查验驾驶证和保险凭证,自行判定抵偿责任,并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在取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填写《机动车交通事端快速处理协议书》,各执一份。
第九条 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两头当事人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处理理赔。全责方保险公司担任两头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矩进行赔付。无责方丢掉在2000元以 下有些由全责方交强险进行赔付;逾越2000元的有些,通过全责方的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全责方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无责方无丢掉或丢掉纤细,不需求抵偿,也应向其保险公司报案,并填写《机动车交通事端快速处理协议书》。
第十条 两头当事人负对等责任的,可就近到任何一方保险公司处理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有必要无条件为两头车辆查勘定损,并向当事人出具两头车辆查勘陈说、估损单以及保险公司所需的理赔材料。
(一)事端车辆两头丢掉均不逾越2000元的,两头保险公司根据查勘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出具的查勘陈说和估损单,在交强险限额内,分别对各自承保车辆进行赔付。
(二)一方丢掉逾越2000元的,受理方保险公司应通知对方保险公司一同查勘。2000元以内有些,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抵偿;逾越2000元的部 分,根据事端责任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按比例承担抵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按事端责任比例承担抵偿。
第十一条 发生交通事端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即报警。对投保商业车损险的受害方的车辆丢掉,由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矩先行赔付。案子侦破后,由保险公司向逃逸方追偿。
第十二条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妨碍交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拖移其车辆至不妨碍交通地址;构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交通违法举动的依法一起处置。
第十三条 对惹祸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12分;保险公司按规矩应于次年上浮逃逸车辆保险费。
第十四条 对成心制作或虚拟交通事端骗得保险赔款的举动,保险公司不承担抵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2005年9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路程交通事端简易程序处理规矩》中对于当事人自行洽谈处理的规矩一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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